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4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8

任课教师须知............................................................................  10

关于编写教案的若干说明........................................................  11

关于调课的规定........................................................................  12

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13

多媒体教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17

计算机教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18

计算机房机器设备损失处理办法............................................  19

汽车实训中心安全操作须知....................................................  20

实验(训)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21

网络中心管理和使用制度........................................................  22

语音教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23

毕业实践工作条例....................................................................  24

教务文档管理与执行规定........................................................  28

毕业实践报告撰写须知............................................................  31

教学检查制度............................................................................  32

教学信息员制度........................................................................  33

考试(查)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34

教材订购管理规定....................................................................  38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40

监考人员守则............................................................................  41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42

听课制度...............................................................................  44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45

选修课教学管理办法................................................................  48

“晨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50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3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56

关于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61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63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74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77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80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学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教师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教师和科研人员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我校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处室领导是院系处室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校已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科研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在科研过程中要认真严格遵守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情况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学校要认真地把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和职责落到实处。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具备以下各项职责:

(一)  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  定期检查院系处室学风建设工作;

(三)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  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六)  公布和上报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夸大研究成果;

(八)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市教委的批示或校内外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书面调查结论和相关资料。

(二)学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术委员会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论和有关处理意见,并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查要求,也可向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校审查议决后的调查结论将在学校公告栏和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报上海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照法律、依照事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但经学术委员会调查取证后具备确凿证据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结合本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上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益,使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的基本职责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教师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严格要求学生,同时应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的模范行为,给学生以良好的教育和影响。教师的基本职责是:

    1、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努力做好教学工作。

    4、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努力教书育人。

    5、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课堂教学

1、新开课的教师必须试讲,经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听课、评议,试讲效果合格者,方可独立开课。

2、教师应积极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上课、实习指导、监考、课外指导等),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

3、开课前,必须按教学大纲选择合适教材、教学参考书以及其他教学资料,并经教研室讨论,由室主任审定,报系(院)主任批准。

4、课堂讲授是课程教学的基本形式之一。教师在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全面掌握教学内容,明确重点、难点,写好讲稿与教案;注重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教师应于上一学期末接受教学任务后严格按教学大纲编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由所在系(院)主任审定后,一份交教科处,一份交系主任、一份自己留底。

5、讲课时应努力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有启发性;力戒照本宣科;在确保完成大纲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积极采用多种辅助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6、任课教师是课堂纪律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必须认真组织教学,确保教学效果,杜绝对学生情况不管不问的现象。

7、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没有特殊情况,教师不要坐着上课。

8、教师必须用普通话授课,板书用字要规范、端正、清晰。

9、教师因故需调课、停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应在三天前向系(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科处备案。

三、课外作业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巩固课堂讲授知识、培养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1、每门课程都必须布置作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经常布置作业,其它课也要布置适当作业,对作业要及时批改并进行讲评,还应督促学生订正。

2、教师必须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并认真记载作业完成情况。学生作业应全部批改。如批改作业时感觉确有困难,任课教师须向系(院)主任提出申请,并报教科处备案,但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答疑

    1、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任课教师必须重视这一重要的教学环节,安排固定时间和地点按时答疑。开学第一周,任课教师须把答疑时间、地点告知学生,并报所在系(院)及教科处备案。  

     2、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疏导时,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要一视同仁。

    五、实践性环节

    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掌握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高职院校的重中之重。                                             

    1、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实训指导书,明确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和内容。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应编写或选用合适的实验实训教材。

    2、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按照实验实训的要求,检查学生的预习和准备工作情况,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操作。根据要求批改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实验实训的质量。

    3、按照岗位训练预定的要求严格要求学生,引导学生独立完成操作、测试、数据处理等工作,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

     六、课程考核

    1、凡考试课程,命题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做好A、B两套考卷(附答案)的命题工作,两套考卷的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由系(院)主任审阅后交教科处。由教科处择一作为正考试卷,另一套试卷密封后备用。  

    2、公共课及基础课,一般应采用试题库命题,如有条件,应实行教考分离。

3、复习迎考过程中,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发放针对考试的复习资料。

4、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在系(院)的统一安排下认真阅卷,考试成绩须在考试后二至三个工作日内交教科处。

    5、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小结和试卷分析。认真分析课程教学、考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设想。

    6、任课教师必须参与监考工作,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考卷,提前进入考场,严格执行《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适合高职高专教学的兼职教师队伍,对我校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的办学方针,实现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稳定教学秩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和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2.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熟悉高职高专教学特点。

3.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及规定。关心学校的各项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70 周岁以下。

二、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应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以重实践能力、经验为原则。

2.各院、系(部)应在每学期末将新学期拟聘兼职教师报教科处审核。兼职教师的人选应在各系、专业排课前2周内确定;

3.兼职教师的人选由院、系(部)提名,经教科处审批后聘用。由院、系(部)主任负责人应根据本部门的教学情况对兼职教师资格及其聘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须填写《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登记表》,签订《外聘教师协议》送人事处备案;

三、兼职教师的管理

1.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视课程及授课情况而定,原则上以一学期为聘任期限。

2.教科处每学期初召开一次教师会议,听取学校办学理念,达成共识,统一教学原则、要求;同时,由各系、专业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及具体教学要求。

3.各院、系(部)负责人要经常听课、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负责督促和检查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

4.教科处负责兼职教师的期中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工作,其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单,经教科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兼职教师的职责

兼职教师应以主人翁的姿态,遵守《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任课教师须知》,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任课教师须知

1.任课教师要逐步树立高职教育理念,明确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以民远学校的办学理念指导自己的教学工作,因材施教,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组织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要有知识、技能、应用三个方面。教学要突出实用性和应用性。

2.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请按照所任课程的教学要求认真编写“教学大纲”(统考课程有统一大纲的除外),填写“教学进程表”,于开学第一周内交系、专业主任审核。

3.相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定期组织教研活动,交流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统一教学进度及教学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4.按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进程表安排认真实施教学工作。认真备课、上课,精心组织教学。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严格要求学生,加强纪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上、下课,认真、如实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调课或停课,请提前三天至教科处填写调课申请表,经同意后执行。

6.根据教学要求布置足够数量的课外作业,认真批改,并做好记录。认真做好期中教学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7.密切关注教学情况,任课教师须与辅导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辅导答疑。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8.有关考试的各项要求,请根据《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实施。

9.高职教育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教育过程,包括日常教学、考试命题、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等环节,教师应按学校规定认真实施各环节,发现问题及时与教科处沟通,协商解决。


关于编写教案的若干说明

    备课、编写教案是教师上好每堂课的前提,是认真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备课环节的规范管理,学校决定使用统一的教案模板,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师备课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的电子教案模板,并按要求分别编写教案首页和备课笔记。

二、希望任课教师能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教学进程表的规定,按课次编写教案,原则上每一次课(2-3节)要编写一份完整的教案。

三、教案首页应按项逐格认真填写;授课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简或繁地编写。新开课程应写详案;已上过多遍的课程,可以在原教案基础上写简案。

四、各系和学校督导办公室要有计划地对教案进行检(抽)查,了解任课教师备课情况和教学进度等,保证教学质量。

五、学期结束(或课程结束),任课教师应将教案归档保存,以备检查。

六、对认真编写教案且质量上乘的任课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对无教案上课的教师,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解聘。

 


关于调课的规定

、教师受聘教学任务后,必须按课程表规定时间上课,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

二、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应提前三天向教科处提出调课申请,经教科处同意并办理调课手续后,方可调课。

三、教师因私需要调课,原则上应由本人寻找调课对象,并亲自到教科处填写“调课申请单”,经批准后,由教科处开具“调课通知书”(一式贰份),分任课教师、本人班级和存档后,方可执行调课。

四、教师因公需要调课,应至教科处填写“调课通知单”后由教科处负责安排调课,并开具“调课通知单”,通知相关教师和班级后执行调课。

五、教师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或请假停课者,应在上课前一天通知教科处,说明情况并备案。教科处应及时安排调课。事后必须到教科处补办书面调课手续。

六、教师不通过教科处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作旷课处理,并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七、遇到全院性活动必须调课时,则由教科处负责统一安排,并及时贴出布告或通知有关教师、班级。

八、教师因公出差,短时期不能上课者,教研室应事先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由教科处书面备案。

九、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科处负责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规定,坚持原则,避免差错。


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和各类实习。其中实习含认识实习、课程教学实习、专业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各专业不同的实践教学类型构成了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从实践中掌握基本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动手能力;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培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我校的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的分类与要求:             

1.  认识实习(见习):通过讲学、社会调查、观摩、社会实践等形式使学生了解本专业在社会实际中的应用,获得专业的感性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下基础;

2.  生产(教学)实习  :通过实际岗位的训练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学习生产、服务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培养初步应用本专业知识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本专业的社会发展趋势,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感性知识。

3.  仿真模拟实训:通过对计算机相关应用软件的使用、操作等来了解和熟悉生产、服务、管理流程中的真实情况,增加感性认识。

4.  课程设计:   通过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综合训练,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掌握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和设计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

5.  顶岗实习:  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半年左右的实际工作锻炼,培养学生与社会的沟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6. 毕业实践与报告: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训练和基本能力。毕业实践与报告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次较为系统的训练。

二、实践教学大纲

1. 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制各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科处备案,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实践目的和要求;

3.实践内容与检查方法;

4.实践方式和时间分配;

5.实践期间的现场教学和跟班安排;

6.实践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三、实践教学计划 

1. 制订实践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工作,实践教学计划包括学期实践计划和实施计划。

2.  各院系须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做好学期实践计划(包括实践环节名称、专业、地点、时间、人数、内容、实践单位等),经院系主任审签后,于每学期期中将下学期的实践计划报教科处审核备案。

3. 在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前须编制实施计划安排表,该表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单位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学生、带教人员和教学进程。实施计划表须在实践教学开始两周前完成并经系审定报教科处备案。

四、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1. 全校的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2. 教科处工作职责

(1)检查各系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实践教学质量,配合院督导室开展听课,总结实践教学工作,组织经验交流等。

(3)协调全校实践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4)配合各系做好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培训等工作。

(5)组织制订有关实践教学规章制度。

3. 各系(院)工作职责

(1)组织各专业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实施计划。

(2)负责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

(3)选派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

(4)做好实践教学开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参加实践教学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6)每学期期中申报下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学期结束前写出本学期实践教学小结交教科处备案。

五、指导教师     

1.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际情况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所在系(院)应指定专人进行指导。    

2. 各系必须提前一个月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经系(院)主任同意后报教科处备案。

3. 指导教师职责:

(1)要提前深入实践场所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践场所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安排并指导教学实践基地带教人员的带教工作。

(2)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践任务的情况。

(3)实践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践任务。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实践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与实践教学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5)定期向系(院)领导汇报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实践教学期间遇到的问题,协调好各种关系。

(6)检查学生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7)指导学生完成作业,负责组织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8)实践教学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工作小结交(院)系主任。

六、对学生的要求

1. 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及教学实践基地管理人员的指导;按实施计划的要求,认真地完成实践教学的各项任务,记好实习笔记,写好实践报告并参加实践考核。

2. 尊重实践场所工作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践场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3. 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4. 实践期间不得参与同实践任务无关的工作。

5.  遵守学校及实践场所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七、考核和成绩评定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对实施计划中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考核,按照教学大纲制订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最终以五级记分法登录成绩。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践考核均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践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未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超过全程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践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实践学习期间因故缺做部分环节或部分环节未达到教学要求者,应令其在当学期成绩评定前补足或重做,成绩评定后不得补做。

实践环节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教学实践基地建设

1.  实践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践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分散进行。还可以采取学生自行联系单位的办法。学生自行联系须提前向所在系(院)递交申请。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和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尤其要加强组织管理,严格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2.  学校应主动与接受我校学生的单位保持联系,开展协作。在合作的基础上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对单位有关人员选聘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请其来校进行教学讲座等。


多媒体教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使用多媒体教室必须预先登记或由教科处出具排课表,由实训处按先后次序安排。

二、注意安全,不准乱动电源、电教仪器及有关设备。

三、爱护公物,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严禁违规操作。人为损坏,全额赔偿。

四、任课教师和学生使用多媒体设备时,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向管理员汇报,并填写事故情况表。

五、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使用后要及时送还。

六、保管好室内物品,每天做好设备的检查、修理工作,每月定期对计算机杀毒、软件升级,并填写维护(修)记录。

七、保持多媒体教室安静、整洁,严禁吸烟,形成良好行为规范。

八、离开多媒体教室前要关闭电源和门、窗。

九、多媒体教室设备一律不得外借。

 

 

 

 

 

 

 

 

 

 

 


计算机教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微机室钥匙由专人负责,并确保应急时,人员能安全撤离。

二、室内电源线路布置要科学规范,要定期检查,保证通风性能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击设备。

三、严格执行上机操作程序,严禁随意搬动机器,打开机盖或插接各种电源,严禁将书包及危险品带入机房,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四、每堂课都要定人定机,并有记录。杜绝室内无教师指导,学生自行操作的现象,任课教师与微机室管理员要做好检查、签字交接工作。 

五、机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电子防盗设备,作好通风防潮、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击、安全用电工作。下班时要检查报警电源是否插好,关闭电源,门窗落锁,方可离去。 

六、严禁在微机室内会客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七、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课堂由教师实施管理,其余时间由管理员负责。发生安全事故,要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八、教师上课要提前5分钟到微机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同时组织好学生进入微机室。

九、教师上课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计算机设施。      

十、学生进出微机室,不得拥挤,要按顺序出入,严禁追逐打闹,保持安静,自觉爱护公物及一切电教设施,不得随地吐痰。      

十一、学生要严格按教师的要求去做,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随意移动显示器、主机、键盘等硬件设施,不准随意打开主机箱,不准拉拽键盘、鼠标等连接线,严禁随意插拔电源线。      

十二、不准携带水、饮料等液体物质进入微机室,以防连电。     

十三、如果机器发生故障,应及时向教师或维护人员报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计算机房机器设备损失处理办法

一、故意破坏或因嬉戏打闹造成设备损坏者,原价赔偿损失,并取消上机资格。 

二、不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使用,造成机器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按原价的50%-100%赔偿。如经修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  

三、学生拆卸机器设备,由此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四、故意进行病毒、不健康内容传播的,赔偿所有造成的损失费及修复费,并取消上机资格; 

五、损坏或丢失公用机器设备,又无人承担或分不清责任时由共同使用人赔偿。 

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的,经机房管理管理人员认定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七、故意损坏机房软硬件、进行不安全设置造成后果的,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并上交学校处理。

八、将公物占为己有或替换设备零件为己有的,除上缴公物外,移交学校进行处理。 

九、上机期间不恰当操作,或因上机结束后不断电离开机房引起火灾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汽车实训中心安全操作须知

一、进入实训(习)基地,不允许穿短裤、裙子、凉鞋和背心等。女生一律戴帽子,长头发不许露在帽外。

二、在实训(习)岗位上,每个学员都必须思想高度集中。某学员进行操作时,其他学员密切关注,确保数控机床安全运行。

三、学员操作数控机床不得少于2人。经实训(习)老师同意,学员组长监督,学员方能操作机床。

四、操作数控机床时要仔细谨慎,在按动每一键或开关时,都必须确认这一步动作的结果是什么。在未确定以前,不得擅自按动,否则后果自负。

五、当数控机床执行“回零”操作时,必须先把机床运动部件移至安全位置,然后才能进行操作。

六、不得使用“快速进给倍率”的最高档操作运动部件,一般使用以不超过50%为宜。

七、当机床运动部件处于近机床坐标的极限位置或刀具接近工件时,必须高度注意下一步的操作方向,应先慢速点动定方向后再快速运行。不得一上来就使用“快速进给倍率”进行操作,以防误操作后撞坏机床。

八、当机床运行部件在操作时(手动或自动时)应密切注意运行的安全性。特别关注是否有与夹头、尾座、回转台等机床部件碰撞的可能性。

九、在执行对刀操作时要仔细认真,一定要特别注意FANUC系统输入时的小数点问题。

十、设定数控机床的中间换刀点必须强调“三不碰”(不碰工件、夹头、尾座)。为安全起见,实训时换刀点可设在离工件较远的地方。

十一、编制零件加工程序时,在刀具正式加工前必须有两个定位点,快速到位点和加工定位点。其中快速到位点是初步判断对刀是否正确的有效依据,在加工时必须充分利用。

十二、单段试切削运行至“快速到位点”时不准使用>50%的快速进给倍率。在实训(习)老师确认该点无误后,才能进行下一程序段操作。

十三、零件正式加工前,必须经过屏幕(CRT)模拟运行和单段操作运行,在实训老师确认无误后方能进行切削加工。

十四、不听从实训(习)老师的指挥和安排,不遵守操作规程,实习纪律松懈散漫,思想不集中的学员不得上机操作。


实验(训)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实验室无有关领导的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或对外开放。

二、执行规范的物资(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做到专人专管,严格做到帐、量、物三者相符,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

三、仪器设备应每月定期检查、普查、升级、核杀毒。大型、贵重核精密仪器设备每学年检修一次,仪器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以保持较高的完好率,保证正常的实验需要。

四、实验室必须注意安全,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下班时切断电源;关闭照明及门窗;易燃易爆及腐蚀品应集中专柜放置,专人保管。

五、除实验课及科研外,学生不得擅自入室,无关人员不应在实验室久留。

六、仪器、仪表、工具等如有损坏,应及时告知有关人员,并办理必要手续。人为损坏应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

七、实验室中设备一般不能外借,如确需借用,须出具借条,经有关领导审批核准。

八、定期打扫卫生,确保实验室清洁、整齐。

九、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参观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对外服务由学校统一收费。

 

 

 

 


网络中心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络中心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其所配备的设备和器材,严格做到帐物相符。

二、网络中心工作人员须佩戴标志,闲人不准入内。

三、注意安全,不准乱动电源及设备。

四、网络设备专人定期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并汇报,重要工作填写维护(修)记录。

五、保持网络中心整洁、干净、安静,严禁吸烟。

六、加强防范意识,每月定期杀毒,严防计算机病毒侵入,外来软盘不得带入使用。

七、离开网络中心要关好门窗,检查电源及设备运行情况。

八、网络中心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用后及时归还。

 

 

 

 

 

 

 

 


语音教室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使用语音室必须预先登记或由教科处出具排课表,由实训处按先后次序安排。

二、进入语音室必须穿戴鞋套,违者,不得入内。

三、注意安全,不准乱动电源、电教仪器及有关设备。

四、爱护公物,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严禁违规操作。人为损坏,全额赔偿。

五、任课教师和学生使用电化设备时,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向管理员汇报,并填写事故情况表。

六、电化教学辅助设备使用后要及时送还。

七、定期做好电教设备的检查、维护、升级、杀毒工作,并填写好维护(修)记录。

八、保持语音教室安静、整洁,严禁吸烟,形成良好行为规范。

九、离开语音教室前要关闭电源和门、窗。

十、电化教室设备一律不得外借。

 

 

 

 

 

 

 

 

 

 

 

毕业实践工作条例

一、毕业实践的性质

毕业实践是高职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因此,毕业实践工作必须针对专业培养目标,理论联系实际,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指导,明确要求,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如期完成毕业实践的任务。

二、毕业实践的组织领导

毕业实践工作,系(院)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系主任)负责,教科处按照学校要求布置、落实及检查。各系(院)领导应对本部门毕业实践的过程及质量全面负责。

各系(院)的主要工作:

1、成立本部门毕业实践报告的指导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专业教师组成(小组成员人数可视各系专业数多少作相应增减);

2、根据教科处每届毕业实践工作安排,落实本部门学生毕业实践报告工作;

3、组织审核指导教师资格并报教科处。

4、进行毕业实践工作动员,布置各专业检查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学生毕业实践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5、中期监督指导老师检查实践报告的进程;

6、布置指导教师评分及评阅教师评阅;

7、布置各专业进行学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8、开展优秀毕业实践报告的评选工作;

9、做好毕业实践报告的资料存档工作。

三、毕业实践报告的基本要求

1、使学生掌握查阅本专业有关的中外文献资料和工具书的方法。

2、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参加实习、调研等实际工作的训练,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工作的能力。

3、合理安排学生有计划地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实践报告内容。

4、使学生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组织纪律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受到良好的训练,着力培养创新人才的综合素质。

四、毕业实践报告的选题原则

1、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围绕实践岗位,让每位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的提高,鼓励一部分优秀生有所创新;

选题是保证毕业实践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系(院)在进入毕业实践报告阶段必须全部落实选题,并填写《毕业实践报告选题汇总表》,报教科处备案。

五、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毕业实践报告的指导,由各系(院)经过资格审核后安排,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能超过15人。

2、指导教师一般由讲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各系(院)也可以聘请高水平的校外专家指导学生的毕业实践报告。

3、随着产学合作机会的增多和结合就业,学生如在企业做毕业实践报告,系(部)可以聘请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指定校内教师负责联系,掌握进度和要求,协调有关问题。

4、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有周密的计划安排,认真指导学生填写《毕业实践报告任务书》。

5、学生在毕业实践报告开始时,指导教师应将毕业实践报告的基本要求,各阶段的任务、中期进展的检查情况向学生宣布,使学生做到心中有数。

6、指导教师要循序渐进地指导学生按计划进度完成毕业实践报告各阶段的任务,着重启发引导,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对学生偏离选题的情况应及时指出,加以纠正。指导教师在严格要求的同时,注意对学生全面素质的教育和个性培养,做到指导育人。

7、指导教师应随时掌握学生毕业实践报告的进度和质量以及学生的实践状况,注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及学习与工作态度,学生的学习态度、纪律表现等将作为毕业实践报告结束时评定成绩的参考依据。

8、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实践报告,内容要详实,数据要如实,作图制表要工整,文字要流畅,格式应按照学校的规定。

六、对学生的要求

1、找到与本专业对口的实践单位,实践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如找其他行业的实践单位,以四联单为准)。

2、每个学生应该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综合运用学过的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指定的任务,有一定工作实践并保证质量。

3、每个学生应通过毕业实践培养自己具有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工作作风。

4、每个学生根据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毕业实践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报告要求做到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字数不少于3000字;论文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格式具体要求见《毕业实践报告撰写须知》。毕业设计作品不限字数。

5、每个学生都应遵守实践单位的纪律,不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在毕业实践工作中,学生因故需要离开实践场所者,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因病、因事请假要向各系(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作旷课,旷课累计达到一周或因病因事请假达到毕业实践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成绩为不及格。(毕业实践时间至少3个月)。

七、毕业实践的成绩评定

1、学生的毕业实践报告必须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不能由同一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给出评语:

(1)是否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是否独立按时完成了毕业实践报告的任务;

(3)毕业实践报告完成的质量和创新性;

(4)独立获取知识、综合概括能力以及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5)学习态度、科学素养、纪律等。

2、指导教师评分占毕业实践报告总分的70%。

3、评阅教师评分占毕业实践报告总分的30%。

4、指导教师与评阅教师对毕业实践报告成绩的评定工作应公正客观,严肃

真实,事求是,不受学生平时课程学习成绩的影响,主要是全面评价学生在毕业实践全过程中的学习、工作态度、完成任务情况、合作意识等方面的表现、实践报告的真实性、毕业实践报告的内容与质量。

5、毕业实践报告成绩采用记分加评语的办法。记分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评语主要反映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6、各专业评定为“优秀”成绩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

八、毕业实践报告的检查和管理

1、教科处在各系(院)的配合下,组织对毕业实践报告工作的准备、落实、指导、评阅、总结等方面阶段性检查工作。

2、各系(院)要组织毕业实践报告的中期检查,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

(1)学生的实践单位、岗位有无变化;

(2)学生的实践报告能否按计划完成;

(3)对没有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的安排;

(4)对非本专业单位实践的学生的指导;

3、教科处联合院督导组对各系(院)进行抽查,内容为:

(1)教师指导情况;

(2)学生从事毕业实践报告的时间与进度。

4、各系(院)把对中期考核有问题的学生名单报教科处,以便与学工部、

招毕办协商解决。

5、各系(院)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毕业实践报告过程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就业与毕业实践报告工作的矛盾,努力减少和消除就业对毕业实践报告环节的不利影响和冲击。

九、存档要求

1、各系(院)将学生毕业实践报告的电子文档按专业统一制作光盘1套,交学校档案室。

2、毕业实践报告由各系(院)统一制作封面和装订,与有关材料一起放入毕业实践报告材料袋,保存在各系(院),为期4年,优秀毕业实践报告长期保存。

十、本《工作条例》由教科处负责解释。

                                                         

 

 


教务文档管理与执行规定

为加强教科处各类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促使教学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教务文档资料

是指有保存价值或以后工作中需要备查的各类教学、教务文档资料(含电子资料)。主要包括:

1.文件类

  (1)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相关文件;

(2)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等;

(3)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文件,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学校其它处(室)发出的重要相关文件;

(5)教科处向上级请示批复的文件及有关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研究机构和教研组的工作计划与总结,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的总结和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教科处下发的各类文件和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资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科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保管。

2.业务档案

 (1)教务管理资料,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情况表、教师授课一览表、校历表、教学进程表、课程表、选修课安排表、各类考试成绩、课程考核试题、标准答案、样卷和成绩考核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和学分记载表等;

  (2)学校各院系修订教学计划的论证报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专业评估、教改立项、教材建设、学位申报中形成的重要文档资料,各专业实验、实习、学生专业技能考核情况记载表、毕业生情况调查表及分析报告、社会调查的计划、大纲及指导书、任务书、教材,能反映实践教学情况的有关资料;  

  (3)教科处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每周教务工作简报;

  (4)教师工作量统计表、课时津贴发放表、教学质量检查等教师业务档案;

  (5)教科处重要的会议记录材料。

3.教科处购阅的主要业务书籍、杂志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科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按专业、年级建档,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不及格试卷和补考试卷须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二、文档的收集与管理

1.  文件类文档和教科处购阅的主要业务书籍、杂志由综合秘书负责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立卷和归档管理,各科室因业务分工从上级部门带回的文件应主动到办公室办理归档手续;业务档案原则上由各工作岗位根据职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管理。

2.  教科处文档必须妥善保管,责任到人,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保证文档资料的完整性。

3.  处内各科室负责人是文档资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注重文档的收集、整理、分类工作,保证本职责范围内的文档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如一项工作由不同科室联合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档资料,由主办科室负责收集管理。

4.  文档资料管理人工作调整、岗位变动,必须严格办理资料移交手续,保证文档资料齐全完整,否则造成资料遗失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  业务档案如属学校人事档案室归档范围内的,可按学校要求按年度、学期(学年)移交学校人事档案室;非常规教学管理活动的形成文档资料等工作结束后由各科室移并教科处行政秘书负责保管,如专业申报、考核等。

6.  应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教科处的文档资料,负责各类文档的签收、传阅、保管工作。专职管理人员须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建立文档资料目录,保证文档资料随时可查,并积极向相关部门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

7.  教科处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交行政秘书办理归档手续。

   三、文档的借阅

1.  查阅档案须经文档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2.  文档原件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征得文档主管负责人同意,并严格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借阅者及文档管理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及借阅与归还日期。

3.查阅、借阅文档必须爱护文档,不得随意在文档上作任何标记和涂改。借阅期间应保证文件的完整与安全。

四、文档的销毁

1.  文档的销毁应经过严格鉴定后,把确已失去价值的文档资料剔出,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核后方可销毁。

2.  行政秘书应建立销毁档案登记表,对拟销毁的重要文档进行登记。

3. 档案销毁现场应有人监督,严禁私自销毁。

 

 

 

 

 

 

 


毕业实践报告撰写须知

一、毕业实践报告的目的

撰写毕业实践报告是实施学生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重要教学环节,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刻苦钻研、实干创新的科学态度,以达到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训练的目的。

二、毕业实践报告要求

毕业实践报告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文章,要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撰写毕业实践报告时,要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确定题目。要求概念清楚,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分明,文字通顺,语言简练。毕业实践报告全文应包括:1、标题;2、目录;3摘要;4、关键词;5正文;6、主要参考文献。毕业实践报告须用A4标准大小的白纸单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

三、毕业实践报告格式

1、封面:包括报告标题、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老师。

2、标题:标题应该简短、明确、具有概括性。读者通过标题能大致了解文章的内容,专业特点及研究范畴,标题以不超过15字为宜,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3、摘要:摘要应扼要叙述本文章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要精练,应包括本文章的主要成果和结论性意见,注意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或前言,字数一般为200~300字。

4、关键词:一般列3-5个,不同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关键词位于摘要下部,是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全文主要内容的通用词条且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5、正文:不少于3000字,论文形式的报告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正文是毕业实践报告的主体部分,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打印时中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距1.5倍,段落首行缩进两字,段落之间不空行,插入页码。

6、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一般是撰写毕业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它反映正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可以有中文参考文献,也可有外文参考文献,请列出看过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注:作者,文章名,期刊名,出版年,卷(期)。

7、致谢:篇幅控制在一页以内。


教学检查制度

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学校决定建立教学检查制度。

一、教学检查的基本要求

1. 各院系要重视教学检查工作,院系主任应深入教学第一线,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与建议。

2. 全校各位任课教师要认真对待教学检查工作,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差距,积极改进。同时各位教师应客观、正确地做好教师评学工作。

3. 学生处、辅导员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教学检查工作,及时反馈教学意见,做好学生评教工作。

二、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教师的教学情况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课后答疑及作业批改情况。

2. 学生的学习情况

包括上课出勤、课堂纪律、学习成绩及学习风气等

3. 教学资源状况

含教室、机房、教学设备及实验设施、校内实训基地。

三、期中教学检查

在平时检查的基础上每学期期中考试前后(一般为第十周左右)集中安排全院教学大检查。

1. 教师自查。任课教师应仔细填写有关检查表格,对教学进度、教学情况、作业辅导等方面客观、准确地进行自我评价。

2. 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测评,组织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测评情况由教科处、教学督导组汇总,整理并及时反馈。

3. 由教科处、督导室及各系召开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使用同一教材的教师应统一进度,统一要求。

4. 召开学生座谈会,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

5. 认真做好期中考试的成绩分析,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及措施。

6. 汇总教学管理人员、各系及辅导员的听课记录表。

7. 作业检查在期中考试后进行。

8. 各院系应以书面形式将期中检查情况报教科处,教科处在收集全院检查情况后,写出检查小结,上报院领导。


教学信息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及时掌握教学信息,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学校建立教学信息员制度。

一、教学信息员的组织管理

1. 教学信息员原则上由学生会学习部长、各班学习委员担任,经所在系或校学生会推荐,教科处备案。

2. 各院系设立教学信息员组,组长由本系各班学习委员推选产生。

3. 学校信息员由学生会学习部长负责组织。

4. 教科处负责指导学校信息员的工作,培训、指导教学信息员,每学期定期召开信息员会议。

5. 各系及教科处、督导组对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信息要及时反馈,对反映的问题应尽快答复或解决,同时对信息员所提意见和建议予以保密。

二、教学信息员的职责

1. 信息员应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工作热情,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 信息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尽可能公正、正确地反映教学情况。

3. 认真学习和领会校、系的教学管理文件,了解学校教改与教学管理的最新动态,关注本系、本班教师的教学、教务管理和学生学习的情况,用心收集信息,及时向教科处、督导组反映。

4. 认真组织每学期的学生评教工作,不断提高收集、综合、表达信息和指导学生参与评教的能力。

 

 

 

 


考试(查)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考试(查)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阶段性工作的中心。考试(查)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为了进一步促进考试(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组织工作

第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由教科处会同各系(院)(专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教科处根据各专业《教学任务书》编排全校《考试日程安排表》(含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等),并安排落实监考人员。

第三条  教科处负责向全校学生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表》,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0  分钟公布学生考试座位表(座位之间有一定的间隔,前后对齐不得交叉),考场原则上按教学班及课程组织。

第四条  已确定的考试安排,未经教科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考查一般在考试的前一周进行,考务工作由各院系(院)组织实施,考查的考场由各系(院)安排,报教科处备案。

第二章  命题

第六条  命题既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因材施教,从学生的实际基础出发。其份量、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逐步建立每门考试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答案)。

第七条  笔试每门考试课程应命两套不雷同的等质、等量试题,由教科处选择其中的一套作为正卷。

第八条  试卷一经确定,考前作为学校密件。使用过的试卷作为教学档案由学校、系归档。

第九条  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和开卷二种。考试也可采用口试、答辩、大型作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考查可以采用开闭卷笔试,也可以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或其他任课教师认为合适的形式作为考查评定的方式。

 

第三章  试卷印制、保管及传递

第十一条  教科处要加强对试卷的印制、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教科处签收并领取试卷。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把试卷清点后交教科处验收,将备用试卷如数交还。

第四章  考场组织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公布考试座位表,并在考前十分钟安排考生在指定座位就坐,学生在考试中不得移动座位。

第十五条  一个标准考场(小教室)安排二名监考人员。中、大教室安排二名以上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  上机考试由教科处与计算机中心协调落实考场,在《考试安排日程表》中公布。

第十七条  每场考试标准时间一般为80分钟,若考试要求超过或缩短标准时间,应事先通知教科处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除监考和巡考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章  主考、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每场考试,均需安排主考、监考与巡考。

第二十条  主考负责处理有关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巡考负责考场的巡视工作,检查监考及考场情况、考试纪律以及监考人员是否恪守职责,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理考场工作,并根据学生证上的学号编排座位表,监督学生按座位表入座,不允许学生随意调换位置。

第二十二条  重申考场规则,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放置,关闭手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铃响后,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页数,督促学生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填写好班级、姓名。随后用考试证核实学生身份,如有疑问,再进一步与学生证核对,发现确有问题及时向主考报告,严防代考。

第二十四条  对迟到15 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早退的学生须在开考后30  分钟才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更不准对题意作任何暗示或启发,但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插图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如遇到无法解答的问题,请立即到教科处与考务联系。

第二十六条  严肃考场纪律,监考人员要恪守职责,不闲谈、不看报、不吸烟、不擅自离开考场。加强考场巡视,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要及时制止;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做好取证工作,并将其违纪情节详细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并附上有关证据,报送教科处。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终了前15  分钟,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坐在自己座位上,等监考人员全部收卷后清点无误,方可离开考场。发现试卷缺少,须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维护好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查的监考人员由各院、系安排,监考要求与考试相同。

第六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阅卷、评分由课程负责人组织,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阅卷、评分。

第三十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照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力求评分准确,做到公正合理。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可由平时成绩5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情况(一般控制在5%以内)、平时作业情况、随堂测试情况及其他形式(必须有严格采分依据;期终考试50%组成。教科处出具成绩单一律以总评成绩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学生手册的规定:凡缺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缺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请任课教师于16 周至教科处填写《缺课/缺交作业三分之一情况表》,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将考核成绩一并登记在专用成绩登记表上(以教学班为单位)。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缺考”、“休学”、“退学”、“违纪”、“作弊”或“免修”等无成绩者,应注明具体情况,不得留空格。阅卷老师填写成绩后,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名。若有改动之处,将原成绩划掉重写,并签名。不得使用修改液。

第三十四条  阅卷老师应将课程的成绩单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送教科处,教科处核对正确后输入计算机存档。

第三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以上(含六十分)为合格。

第三十六条  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按优(90—100  分)、良(80—89 分)、中(70—79 分)、及格(60—69 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记分。考查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的综合评定。考查应在学期复习考试前结束。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综合实践”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三十八条  已经阅好的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按正常程序向教科处提出申请进行复查,复查由教科处负责落实,一般在十天内应予答复。


教材订购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为了搞好教材的计划供应,保证教材“课前到手,人手一册。”以达到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如期完成教学任务,特制定此规定。

1.教科处负责全校的出版教材和自编教材、讲义预定,采购和印刷工作。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教科处批准,不得私自采购。

2. 教科处按新华书店或图书发行公司提供的教材征订目录,每年6 月初预订次年春季使用教材,12 月初预订次年秋季使用教材。

3.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校培养计划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参照《教材征订目录》及时完成教材预订工作。在填写“预订单”时,要逐项填写不要遗漏。“预订单”须经专业主任审阅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教科处汇总,截止期分别为每年的6 月10 日和12  月10  日。汇总后经教科处审批后进行预订、采购。如采用自编教材和讲义,必须在上述时间前将稿件按学校规定的格式交教科处。

4.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能全面,准确地阐述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应体现高职高专特色,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有机统一。

5.选用的教材既要注意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实用性、适用性,鼓励选用十二五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尽量选用近3 年的高职高专教材,杜绝质量低劣和盗版的教材进入课堂。

6.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  符合认识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为防止发生重订和错订等情况,造成对教学的影响以及教材的积压浪费,对教材的预订工作,专业主任应负责把关。

7.预订教材时,要注意教材的出版周期,凡是每年都有出版的教材,只预订一届的学生数;二年以上周期出版的教材,最多不超过培养计划中在校使用该教材的实际学生数。

8.预订教材报出后,不得再变更。如确因培养计划变动或特殊情况等原因需要变更教材时,应提出充分理由,经教科处批准后方可给予更换。

9.如需订购目录外的教材,应写明作者、版别和出版社社名,教科处积极组织采购。若不能购到,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改用其他教材。

10.未进校的新生订书,原则上参照上一届学生数预订,待招生计划确定后再核对一次,需增添的教材由专业主任汇同任课教师填报,于二周内报送教科处。

11.对于变动培养计划,需要加设课程的教材,由专业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教科处审批后办理订书手续。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决定成立教学督导组,在院长领导下对教学工作行使督促、检查、指导职能。

一、学校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学校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学规律,有一定教学与管理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含退休教师)组成教学督导组,各院系、专业主任为兼职督导。督导组长负责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二、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1. 检查讲课质量,认真填写听课表。听课的重点是专业的主干课;青年教师讲授的课程;学生反映授课质量好或差的课程;实践实训课程。

2. 检查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教学情况;

3. 检查了解学生课外学习情况和完成作业的情况;

4. 经常与学生信息员保持联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5. 配合教科处做好教学检查工作,定时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进入考场需关闭手机。

二、监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准时到岗。一名监考人员到教室检查考场,随机编号;另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前10分钟到教科处领取试卷,并认真核对考试课程及试卷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向考试负责人报告。

三、考试开始后,两名监考人员应相互配合,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的姓名、学号,注意考生本人与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另一名监考人员巡视考场情况。

四、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五、监考人员要切实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违纪学生应立即停止该学生的考试,并送交考试负责人处理。

六、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连同考卷一并交教科处。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信息,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传递纸条的;

5、在考场内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有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取消补

考资格,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对考试违纪错误有认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听课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掌握教和学两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全院干部和有关教工均应经常深入课堂,了解和掌握教学的基本情况。为确保听课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特制定上海民远学校听课制度。

一、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二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四次。

二、党支部书记、党政办主任、人事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二次。

三、教科处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六次。

四、系(院)主任应经常深入本系教学第一线,每星期听课不少于一次。

五、辅导员应配合学生管理,经常深入课堂,原则上每星期听课不少于二次。

六、督导组成员每星期听课最少三次。

七、所有听课活动,可事先通知任课教师,也可随机听课。

八、听课的同志应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听课记录,听课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

九、各部门应将听课记录表每个月汇总后,交督导组(教科处)。

十、各部门听课实施情况,应纳入本部门工作情况的考核内容;听课后对任课教师的评价,作为评教的重要内容。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能使各类教学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简称有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及三级教学事故,均由学校教科处认定。

一、一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及教师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宣扬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的内容;

2、有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辱骂。

二、二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工作过失造成试题泄密;

2、教务部门考前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教材服务部门在开学一周后仍缺教材1/5以上,影响正常教学;

5、有关人员及教师随意修改或丢失学生的考试成绩;

6、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帮助考生答题或暗示、协助学生作弊;

7、任课教师未经教务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准许,擅自缺课、调课、找人顶课或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20分钟以上,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无教案或不按进度表授课;

9、因教学设备或设施故障,影响上课、实验、实训等教学活动,后勤部门接报后15分钟内未能到达现场处理;

1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成绩等相关证书、证明。

三、三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

2、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布置作业或练习,或布置了书面作业却从不批改;

3、任课教师上课时、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使用手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4、任课教师开课后第三周内仍未交教学进度表;

5、任课教师对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行为不制止,造成课堂秩序混乱;

6、在指导学生毕业实践与报告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实践与报告任务;

7、监考人员考前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未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放任学生使用储存功能较强的计算器,在考场内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8、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造成考场内无人监考;

9、对已发现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当场认定,不加以制止或不报告;

10、命题人员未按规定要求科学地编制考题,导致全部学生只用1/3时间就交卷或试题有二处以上错漏者;

11、教材服务部门在开学一周后仍缺教材1/10以上,影响正常教学;

12、教务部门因排课、排考安排不当造成教室冲突,相关人员接报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部门查实,并按一事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将登记表交到教科处;

2、教科处在三天内核实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发;

3、《教学事故登记表》原件存教科处,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人事处及事故责任人各一份。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作不称职处理,下一轮聘任时,岗位予以低聘。对兼职教师,则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二、三级教学事故:院系、部门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下一轮聘任时,岗位和职务不予高聘。对兼职教师,经批评、教育无效者,不予续聘。

3、对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除扣除事故课时外,一级事故罚款300元,二级事故罚款200元,三级事故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则

1、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登记表》复印件之日起5天内向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本规定解释权属教科处。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为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决定,每学期选一次优秀教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参评优秀教师者,须在民远学校教学满一学年以上。

2、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钻研职业教育理论,熟悉职业教育规律,在新课程开发、教学改革、学术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

3、热爱民远学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学生,师生关系融洽;

4、坚持因材施教,关心学生成长,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突出的育人成果,

5、认真备课,教案完整,严格按教学进度完成教学任务;

6、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有启发性,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

7、经常布置课后作业,全批全改,并认真讲评;

8、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取得优良成绩者优先考虑;

9、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持开展相关培训、生产和技术服务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优先考虑。

二、申报办法:由系(院)教研室、督导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优秀教师申报表。

三、考评程序

1、检查教学情况,组织教科处、各系(院)及督导部门有关人员听课,了解上课及备课情况。

2、学生测评,召开学生座谈会或组织学生测评。

3、检查相关教学资料:

( 1 ) 备课笔记、多媒体课件等;

( 2 ) 作业批改、教师记分册;

( 3 ) 教学成果(含专著、教材、教学研究论文等)。

四、评定

1、系(院)审核,学校教务例会讨论,提出书面意见;按比例评选优秀教师人选。

2、院领导研究决定,张榜公布。

3、优秀教师评选每学期末进行。

五、奖励办法

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选修课教学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创新意识、实践技能和创业能力,更好地规范我校选修课体系建设和选修课教学,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修课的开设原则

开设选修课程要遵从以下几项原则:

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

2、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3、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专业的最新发展成就,跟踪高新技术等。

4、鼓励开设跨专业通识课程和通用技能类课程。

二、选修课的开设

1、人文素质选修课

人文素质选修课开设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在专业教育以外,提高大学生的整体人文素质,要使学生在以下三个层次上有所提高:1、知识方面:要使学生具有广博的知识面,了解人文社科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重大政治历史事件及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2、能力方面:要使学生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研究思考能力,语言文字能力,行为组织能力以及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3、修养方面:要使学生具有高度的爱国主义和社会责任感,掌握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方法论,有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高雅的生活情趣。

2、专业知识拓展选修课

应根据市场用人信息及社会需求并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件设置。

3、由教科处通知,开课教师填写《选修课申请表》,经系负责人,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同意后汇总交教科处,教科处根据开课条件公布拟开设选修课和开课时间表。

4、申请开设选修课,必须具有教学大纲、教材(讲义)或参考书,授课时间为16学时。

5、选修课采取学生自选报名的形式,报名时间安排在开课前4周。一般在3、4、5学期内完成选修。

6、每门选修课人数不得低于20人,不得高于120人。若低于20人,教科处及时通知学生改选。当选修人数超过120人,后选的同学必须改选其他选修课。

7、选修课的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7-8节。教科处根据报名情况负责编排班级、课表、安排教室,并打印学生名单发给各任课教师。

三、选修课的学籍管理

1、选修课的教学管理按照必修课同样管理。选修课属考查课。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在规定的学期重选重修。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一门选修课,成绩合格方准毕业。

 

 


“晨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基金“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资金,旨在支持具有一定科研能力但因科研资历不足,获得外界资助途径较少的优秀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促进他们提高学术水平。

一、项目申请

晨光计划项目。晨光计划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学校人事处接受30周岁以下(以当年7月1日为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申报。科研课题可以自拟。申请项目的青年教师应填写“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推荐,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答辩、评选,批准后颁发入选证书。

二、过程管理

1.  “晨光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由学校高教室负责。各系(部)领导应给予关心,并为每个项目配备指导教师。

2.高教室对“晨光计划项目”的工作进程每学期组织进行一次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内容、指标、进度,汇报项目开展研究工作的情况。

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应由所在系(院)提出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和高教室备案。“晨光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结题后才能脱产进修或离职。

4.“晨光计划项目”的完成期限为2年。若出现因故需延期完成的情况,必须在预期结题时间前提出报告,经高教室审定、分管院长批准后,课题经费可以继续使用。若在预期结题时间前不提出报告,又不参加结题评审,则作为科研事故处理,取消课题费。

5.每学年考核时,高教室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和各系(院)主任提供本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工作统计表,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进展情况或是否按时结题等基本情况。

6.在开展科研项目过程中,若出现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项目负责人必须向高教室提出书面报告,经上海市教委或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方能撤销。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科学研究而导致项目中止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四、结题验收

“晨光计划项目”进行一年半左右,高教所应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结题通知”,该项目即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根据上海市主管部门规定,按以下步骤进行结题:

1.项目结题前,在人事处领取并填写项目“总结报告”;由财务室审核“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由教师所在系(部)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对该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由教科处对该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2.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期目标”进行总结,按项目要求提交所有结题的文档资料,同时提交相应的光盘。

3.项目负责人将结题文档资料送高教所进行初审。

4.高教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内容包括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努力方向。专家评审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5.高教室综合专家组意见提出结论性评价,报院长审核批准。

6.人事处向上海市教委或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7.项目研究成果,论文、文字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高校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或“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字样。

五、延期和中止

1.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高教所审批。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2.项目的中止

在开展科研项目过程中,若出现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项目负责人必须向高教所提出书面报告,经上海市教委或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方能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中止:

⑴  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科学研究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⑵  严重违反经费管理制度。

⑶  拒不接受学校检查,拒不参加课题组活动,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⑷  按计划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对中止的项目,高教所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备案。该课题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六、经费使用

1.所有项目的经费使用均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进行监控和审计。

2.费用的使用详见《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3.所有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可以继续使用。可以用于添置电脑等办公和科研设备,经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由项目组或个人负责保管、使用、维修,保管人离开学校时归还学校设备管理部门;也可以用于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会务费用。

七、评价与激励

1.学校将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根据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研讨、交流、观摩、书面介绍和多种传媒宣传,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2.建立对教师科研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指标,引导教师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并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八、本办法由教科处负责解释。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利用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提高我校教师科研学术水平,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工作,实现“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优青项目” )专项基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上海市教委设立“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是专门面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的人才培养项目。其宗旨是实施高校高层次创新性人才计划,加强我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校优秀青年,加速培养高校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全面提高上海市高校师资整体水平。“优青项目”采取项目资助方式,通过限额申报,专家评审,竞争择优,每年支持一批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开展项目研究。

二、申请与立项

(一)资助对象

申请者应是在我市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初进高校工作不满两年,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目前未承担科研项目,具有讲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二)资助额度与资助标准

项目所需经费由上海市教委专项经费支出。资助额度和立项数目等按照当年市教委文件确定。“专项基金”将给予入选对象一次性科研启动资助经费(资助标准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授权学科专业目录划分,属于门类1--612:每人资助2万元;属于门类7--11:每人资助3万元)。

(三)资助条件

1、着重资助与学科(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研究性课题。申请项目必须与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一致,并带有明确的、可实现后续发展的目标。

2、申请的项目应是学术思想新颖,学术意义较大,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为推动学校与企业产学研合作的项目。

3、各系(院)应为申请的青年教师配备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

4、申请和审批办法

每年10月,根据申请条件,我校青年教师个人自愿申请,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上海市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申请书》。上交学校教科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开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项目水平、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由学校人事处报送上海市教委备批。

三、项目执行过程及验收管理

(一)“优青项目”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机制,以学校管理为主。

(二)“优青项目”所在的系(院),要在工作安排、实验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帮助青年教师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平时要负责检查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准确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12月,系(院)要配合协同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检查,项目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的申请报告,并展示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于工作无进展、完成情况很差的或经费使用有严重问题的项目,学术委员会可建议学校中止项目的进行,并停止划拨剩余的经费。

(三)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项目申请人不得中途更换。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变化,项目申请人无法继续承担项目时,项目将由指导教师负责完成。系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项目的按期完成。

(四)“优青项目”在申请时必须明确成果提交方式。结题时要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成果,由教科处组织专家按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进行验收、评审或鉴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评定出优、良、中、差等四个等级,对项目完成优秀的教师,在今后申请校外其他科研基金项目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推荐,对完成差的教师在今后申请校外其他科研基金项目时,将不予推荐。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科学研究而导致项目中止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五)上海市教委对“优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我校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教科处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财务室提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人事处提供学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

(六)“优青项目”在接受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科研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并上交学校教科处组织审核。

四、“优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教科处具体负责,要对项目申请人的科研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并督促项目申请人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指标、进度开展研究工作,不得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的内容以及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优青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经费的管理按上海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将批准项目和相关经费额度通知财务室立项拨款,并报教科处备案。每个项目建立一个项目帐号和一个经费使用本。全部项目经费采取分阶段划拨原则,首次下拨50%的项目经费,待项目中期检查考核合格后,下拨其余50%项目经费。如有特殊情况,经费下拨比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申请调整。

(三)“优青项目”专项科研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项目经费采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的管理由学校教科处负责。经费的报销必须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经教科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

“优青项目”经费不收取管理费,不提取任何形式的劳务酬金,不能报销诸如餐费、通讯费等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四)“优青项目”结题后,须及时进行经费结算,提交财务室签字的经费结算表。对不合理的支出一经发现查实,将追回所支款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教科处负责解释。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员参加高职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的投资效益,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国家和市科研管理部门在计划内立项的科研经费;

2.学校拨给的科研经费;

3.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所获得的咨询费和服务费;

4.科研成果转让费和用作技术培训的经费;

5.其他用于科研事业发展的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职责分明、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国家和市科研管理部门在计划内立项的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与项目相关的财会制度和预算书执行。

(二)教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处理日常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核定科研经费所属类别、分配比例。

2.各类国家和市科研管理部门在计划内立项的科研经费按国家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特别支出须另行报告,并交教科处核实后使用。

(三)财务室为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初入校和校内相关的科研经费开设专用项目。

2.对已有项目的后续经费进行会计核算。

3.审查项目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

4.定期分类统计科研经费。

5.结题决算的审核。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项目经费的资助办法

第四条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学校对国家和市科研管理部门在计划内立项的各项科研课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实行配套经费资助。

如同一项目在省市级或国家级项目中均立了项,取所资助经费的最高值而不重复资助。申报了学校科研项目,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对该科研项目实行资助以及资助经费数额。

第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员,科研单位的第一署名必须为“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否则,不给予经费资助。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分配比例

第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业务费、专项协作费、管理费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报酬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指在为项目作咨询时付给除项目组人员外的专家的费用。

国家和市科研管理部门在计划内立项的科研经费中,人力资源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各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如国家基础研究项目的人力资源费开支不得超过经费拨款额的5%;国家社科项目的人力资源费开支不得超过经费拨款额的8%;上海市科委项目的人员经费不得超过经费拨款额的20%。)。

第八条   设备费(含修缮费)、实验材料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及附件、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实验材料费指科研实验所用的材料费等。

第九条   业务费:指办公费、印刷费、邮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学术论文评审费、版面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特支费(含业务招待)(10%)、通讯(含上网)费(6%)、专用材料费、图书购置费(图书属学校及院系所有)、租赁费、学生勤工俭学费用等专项业务支出,其中有百分比的类别,在限额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不予报销。   

第十条   项目协作费:指根据协议应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费,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得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各类项目,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含上级下拨和本校资助的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立项或成果申报、评议费;项目洽谈活动的差旅费、消耗费;主管部门的检查、总结验收工作的招待费及科研管理日常性开支经费,由教科处统一管理。超过1000元费用须经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经过学校批准的项目必要费用,如因公出国、出境费用等。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为保证项目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项目组可根据研究需要,分阶段申领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须作好项目前中后三阶段所要完成的任务和达到的目标以及各阶段经费使用的具体计划,并填好教科处统一印制的表格《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领取申报表》,经教科处审核和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分阶段领取。若上阶段研究工作未能较好完成或未能实现预定研究任务和研究目标,则下一阶段项目经费不能支出。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的暂付款业务,必须符合学校关于暂付款使用的财会规定,即发生的暂付款超过三笔尚未冲帐时,不能再办理新的暂付款手续;自暂付款发生之日起, 三个月内应办理冲帐手续(进口设备暂付款、上级项目申报费除外),否则财务室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报销单,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在主管栏内由院系、部、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携带经费本到财务室报销;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教科处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签字后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中所购仪器设备凡800元以上的,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保管,项目结题后统一入库。项目研究所需购置的图书资料、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物品,需到教科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所需物品、仪器设备的订购,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和教科处、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购置项目需用的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充分论证和调查,并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科处及主管副院长审批,由学校采购部门统一采购,产权归学校。设备购置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帐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项目经费到市外调研、查阅资料、购买仪器、药品检测、加工样品、参加学术会议等,事先应经所在院系负责人、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成行或置办。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应向教科处报告会议情况,出示会议资料。购买图书资料应列入学校图书登记,归项目组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立项单位的规定,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经费的预算计划使用。报销时财务室必须核对其经费余额,严格掌握,不允许超支。财务室还必须及时将无余额的项目情况通报教科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收支情况,由财务室于年终统一结算;单个项目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责任人,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并由财务室审核,科研项目决算必须保证帐表一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要详细填写“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对无误后报教科处,经教科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费结余管理。项目结束后若有经费结余,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预研,使用范围照旧,但最长使用时间不超过两年,两年后注销原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全部归还学校,由学校支配。在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30天内,到教科处、财务室结清科研经费和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科技成果转让费分配:学校提取35%30%为科研基金,5%为科研管理费),项目组所在院系提取15%,剩余50%由项目组负责支配。如转让成果属多方共享按协议执行,转入学校的费用按以上分配方案执行。项目组负责支配的技术转让费,不能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应将其中30%作为完善该项目成果或进行其他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费的开支,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报教科处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费。科研任务(合同)以外的开支报教科处审批,超出1000元或特殊情况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需要偿还的项目经费(包括科技贷款),项目组应保证偿还经费的来源,并按期偿还。否则,教科处在适当时候有权从该项目经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本项目偿还经费。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的由学校拨款的项目,项目经费全部收归学校,纳入学校科研基金。被中止的项目,前期研究已使用的经费经审核予以报销,剩余经费收归学校,纳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部)级、市级专项项目(课题)对经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得到各级基金资助的项目,在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论文、论著的适当位置标明本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曾得到某某科研基金的资助。

第三十条   对完成不了项目全部计划而不能结题的项目,将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规定追回剩余经费及扣除部分劳务费,同时在两年内不安排新的科研项目。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务室负责提供,由学校教科处掌握全面情况,并负责按规定向拨款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和财务决算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时,项目负责人应该按要求如实填报经费使用情况,由各部门汇总后报教科处,对不能按时上报或借故不报的,教科处有权作出冻结经费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经费的检查,各部门应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防止超支和非正常开支。教科处同院财务室每年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凡项目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大力鼓励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但在转化前必须将有关方案和合同(协议)报教科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科研成果转让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不得私分。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的单位及人员,学校将追回所有的款项,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取消当事人一次晋升职称的机会。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第三十七条   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另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科处负责解释。

 


关于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效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现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规范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二、教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处理日常性工作。

三、民办学校骨干教师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设备费(含修缮费)、实验材料费。业务费含办公费、印刷费、邮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购置费、论文版面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市内交通费支出总额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4%以内。科研经费不收取管理费,不提取任何形式的劳务酬金,不能报销诸如餐费、通讯费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四、项目研究中所购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但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所有。购置项目需用的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充分论证,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五、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暂付款业务,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室关于暂付款使用的财会制度和规定。自暂付款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冲账手续,否则财务室有权不予办理新的暂付款业务。

六、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学习或考察调研,须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教科处负责人审核。出国或出境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学习或考察调研,须报学校校长审核批准。

七、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学习或考察调研,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均按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出差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要扣除其绕道交通费,只报销出差城市间直线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公杂费。

八、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立项单位的规定,应本着勤俭、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经费的预算计划使用。报销时财务室必须核对其经费余额,严格掌握,不允许超支。报销科研经费,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须详细、准确填写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具体内容。

九、项目经费根据科研工作的进程分期预付,第一期,预付项目总经费的30%;第二期,预付项目总经费的50%;第三期,预付项目总额的20%。

十、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负责、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对完成不了项目全部计划而不能结题的项目,将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规定追回剩余经费,同时在两年内不安排新的科研项目。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结合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  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复查的程序:

    1、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成立招生办、学工部、教务处人员为主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复查时间

   复查时间为9月至11月。

   3、复查内容及分工

    1)基本信息核对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高考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名册、身份证等信息逐一核查。此项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此项工作由学工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有户口迁移证的学生,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核查相关信息。

    2)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核查

    学院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各类专项计划资格等进行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资格造假。此项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各学院组织实施。

    3)身体健康复查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学生,要如实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总务后勤处(校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4、复查结果及处理

    1)以上复查措施要求新生必须全部参加,有迟到、请假、休学、入伍及其它情况的,相关实施单位做好记录,并进行重点复查。

    2)复查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将新生资格审查报告报送招生办公室。学院领导小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的复查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无问题的学生,按学籍注册规定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3)对存疑学生进行进一步鉴别,可根据工作需要送至司法机关进行鉴定。如需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处理的,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对涉嫌违纪、舞弊、冒名顶替及因为其它原因资格复查确认不合格的新生,要认真调查,弄清事实。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做出相应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复查后学院将复查结果在学院公告栏公示。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职业基础课和职业技能课。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评定办法如下:

1.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或大作业15%-20%)、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实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

2.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按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或大作业30%)、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实验作业、出勤等20%)和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的考核成绩(50%)综合成五级制。

3.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4.实践性教学(实习、实训、实操等)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

5.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6.期中测验或大作业、课程考查一般由任课教师在上课的学时内进行,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期末考试周进行。

第十条   学生课程学期总评(含考查)成绩不及格,应参加补考,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后,还可参加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书面向学院教务处申请缓考并提供有效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考试。缓考随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作正考处理,缓考不及格,不安排正常补考。擅自缺考或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缓考,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作无效记载,同时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并视其情节予以过失提醒或警告处分。

课程成绩按旷考处理的学生,对旷考的错误行为有明确认识,学习态度有明显转变,已注销相应的纪律处分,通过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弊情况记入学生考核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通过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总量超过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因此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正常补考前或毕业前需缴费补课,并补齐作业,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学年采取个人小结、团支部和班委联合评议、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辅导员审定并写出评语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全部必修课程和一门人文素质方面的任意选修课。选修课属考查课。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在下学期重选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时,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时,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历及荣誉等作出限制。

              三、考勤纪律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均实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考勤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和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应当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并须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请假,须有书面请假单,经辅导员核实后,按分级管理办法审批。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由学工部批准,一周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病假必须凭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的病假单。一周以上病假报分管院长审批。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请假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以及旷课累计数达到学院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旷课以实际旷课时数计,教学实践环节旷课,旷课一天按六课时计。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折合一课时旷课,三次迟到、早退折合一课时旷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舞弊或违纪者,视具体情节与态度作相应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四、升级、留级、免修、辅修

第二十四条  升级、留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2.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3.不及格课程计算办法:

考试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查课程按二门折合一门课程计算;

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操、实习、实训等),如单独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ƒ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大学英语等),每学期均应进行单独考核。在同一学年内,若二个学期都不及格,作二门课程计算;若第一学期不及格,第二学期及格,则作二学期都及格;若第一学期及格,第二学期不及格,作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免修条件与手续

 1.凡已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申请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教学时数相当,采用教材相近,该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所列成绩为准,并注明“免修”字样。

 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凡已取得上海市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一级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3.凡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大学基础英语课程。

 4.本校学生因休学或留级等原因,在复学、重读学年中,学生本人希望对已学过的部分课程实行免修,则要求拟申请的课程原学期总评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考查课在“中”以上(含中)。另外,大学基础英语、英语精读、日语精读等跨学年连续性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5.学生申请免修,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交验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该课程才能免修。免修课程在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

 6.学生免修手续一般在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未批准之前,学生必须按规定上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本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经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者;
     3.大学二
年级及其以上者;
    
4.应予退学的;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属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录取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五个学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在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七个学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二次。经学校批准,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同一大类相近或其它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予取消复学资格。

  七、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作退学处理:

1.经补考后,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达六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各学期经补考后,课程考核成绩累计达十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连续两周旷课者;

4.课程考核有两次作弊行为者;

5.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因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8.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9.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学院教务处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实践报告,达到毕业要求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补考依据学生申请的情况,学院给予统一安排,补考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超过一年,学院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院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按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习期间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施行。原《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人数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及担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直接对校长负责,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经主任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科研处,设秘书2人。秘书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六)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七)处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学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教师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教师和科研人员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我校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处室领导是院系处室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校已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科研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在科研过程中要认真严格遵守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情况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学校要认真地把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和职责落到实处。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具备以下各项职责:

(一)  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  定期检查院系处室学风建设工作;

(三)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  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六)  公布和上报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夸大研究成果;

(八)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市教委的批示或校内外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书面调查结论和相关资料。

(二)学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术委员会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论和有关处理意见,并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查要求,也可向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校审查议决后的调查结论将在学校公告栏和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报上海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照法律、依照事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但经学术委员会调查取证后具备确凿证据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结合本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上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2019年9月10日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和政策,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发挥高职院校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语言文字规范知识教育,注重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高,特成立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条   学校语委主管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学校党总支书记、副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常务副主任委员,教学科研处处长、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党政办主任任秘书长,人事处、学生处、二级学院、电教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任期三年。
    第三条   校语委下设办公室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挂靠教学科研处,在语委领导下具体实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和规范化的组织工作。学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接受校语委办的领导和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本校的培训测试工作。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校园用字管理。要依法贯彻国家现行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规范标准,对各种不规范用字要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努力提高学校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各项集体活动中都使用普通话。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注重对普通话测试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负责制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文字的情况,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纳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和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并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逐步与教师评聘、考核挂钩。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是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话测试达标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教师录用条件之一。明确提出对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师基本功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三)对在校学生开设语言文字相关课程,全面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课程应在教学中增加普通话口语交际方面的内容,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
     (四)进行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文字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表彰工作,组织师生推普队伍,举办相关的广播节目和刊物;规范校园用字。学校的校徽、名称牌用字,公文、印章用字,证书奖章用字,橱窗印刷用字,文体活动和会议用字,指示牌标语牌广告等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五)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科研工作。营造“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积极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言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